关于嫖娼行为的法律观点辨析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量:3154    分享到:

20219月,复旦大学给予三名嫖娼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实名公布张贴在校内,虽然这一行为受到很多正面评价,但同时也给校方和相关学生带来了很多争议。

有观点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鉴于对与嫖娼的处罚涉及行政处罚,并非犯罪,且公开该处罚会对个人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复旦大学的公开行为涉嫌对学子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产生侵犯。

在没有定论时,李某迪嫖娼一案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次日川大教授韩旭的论文《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发表,文章表明:

第一,李某迪虽然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人格尊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授权公安机关有权对行政处罚向社会进行通报,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要求下,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第二,通报李某迪违法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此次通报,李某迪行为仅是违法,并未犯罪,性质并未达到需要将其封杀的程度,但是因该通报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却对他产生了“被行业联合封杀的”的可能性,根据该通把票产生的后果来看,该行为与比例原则相悖。

并且也并未产生预期的社会道德教化作用,“一个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必定是道德瓦解的社会”。“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同意的成年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外部性,而执法者的干预恰恰会使之曝光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道德、家庭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见得正面的影响”。

第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另外人民法院报也发布《专家解读!名人涉案个人信息能否披露》。文章认为,新闻报道经核实可直接使用涉案人全名,姓名属于一般个人信息,并非敏感个人信息,在信息披露层面,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会有特别规定。

汪洋副教授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就应当容忍更多的尖锐的社会评价,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媒体使用全名的行为合法,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

黄健认为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此外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基于例外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即使披露隐私也是合理合法的。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处罚的公开,应该评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具有较强的公众性;同时也应当参考王锡锌教授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不应该异化为“合法”伤害相对人权益的手段》一文中提到的:应当围绕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与行政监管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这一核心要素。界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影响,应当注意违法行为的社会关注度,但这只是评价社会影响的一个因素,并不是主要因素。

作者:尤越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