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是否能够在该当事人放弃第二天就下达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08     浏览量:3889    分享到:

由于《行政处罚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就该问题查阅相关文献归纳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可以理解为类似于诉讼中不服一审判决在15日内提出上诉的权利。即使送达一审判决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也不表明一审判决对当事人即时生效,只有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才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先放弃听证,后又申请听证应予受理。当事人一般因对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者适用法律存在异议而申请听证,而听证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清案情,发现证据的不足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

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可以再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也应予以受理并组织听证。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即规定,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但如果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且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则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只能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还可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由于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上并无瑕疵,故不再受理其听证申请并无不当。

笔者赞同实务中采取第一种观点,也即即便当事人明示放弃听证权利,也应等够三天,三天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允许并组织听证;三天后当事人仍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种观点固然前沿,但其三天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下达来作为是否举行听证的标准过于武断,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行政机关操之过急,一律令其签放弃听证书的现象,也存在涉诉的法律风险。

而第一种观点我国部分法院有判例已经支持,等够三天异议期对执法效率可能有部分影响,但从保护当事人(民)的角度来讲,是有利于树立执法形象和规避法律风险的。(以上讨论中期限依照旧法规定的3日,新法已修改为5日)。

参考法条

《行政处罚法》(2017版)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作者:苏钰彤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