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九条所确立的绿色原则条款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创先河,具有创新性的设立,其基于中国人所有的价值共识回答了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时代之问。但在其立法背后,也存在颇多争议,需要对其进行厘清与认定。
无论是从宪法确立生态文明建设,还是回应社会发展需要,从法律角度对绿色原则进行考察都是有必要的。实践角度认为该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项思考虽值得肯定,但是相关的司法实践已经认证责任性规定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推知。任何一项法律原则的适用都是被严格限制的,并且公序良俗并不能替代“绿色原则”的效能,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看问题的视角不同,不存在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重复。
首先绿色原则应该是一项显性原则,需要通过立法引导人为架构的价值准则。其次,从体制性原则与限制性原则的分类上来看,绿色原则是典型的限制性原则。基于此,实践角度看,绿色原则应有司法授权功能,可充当裁判依据,为具有单一环保指向的实体性原则。
结合司法案例,首先应当将“绿色原则”区别于公法性义务规范,明确绿色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范围和效力的民事属性。其次,必须认识到民法典条文的规定是强制与倡导的双重面向,虽然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利后果的具体内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情合理推断。再次,从绿色原则所内涵的环保价值指向来看,对其应该进行宽泛表达与辨证理解。既要以社会一般化理解进行适用,也要认识到应规范实施,保护环境是其根本目的,还要结合立法动向,宽泛表述环境保护的内容。
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成为原则之一其实是大多数学者众望所归的结果。在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之后,民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细化,也越来越贴近大家的生活。绿色原则实现了从生活中的小处着眼,以小见大的发散思维,将呼吁了许多年但久久未能有明确规范的保护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相结合,以“先以规范输出,再向社会输出以促进进步”的方式逐渐被法律所吸收。
因此,应当从法理上确立绿色原则的合理性,更应从法条本身出发更一步了解绿色原则的内涵,得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理解与适用。任何原则与规则的确立都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中明确的民法原则之一,对于我国民法的完善与进步,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其所蕴含的环境保护宗旨具有时代意义。
作者:尤越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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