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2月9日陕西西安出现本土确诊病例1例以来,西安接连爆发多例确诊病例,防控措施也一再升级,直至2021年12月23日,正式封城,1300万人的城市被按下了暂停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这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防控措施会严重影响施工工期,对施工单位亦会造成停工损失。对于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施工工期应否顺延?停工损失如何承担?笔者结合新冠疫情以来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作简要分析。
何为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2020.04.16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法发〔2020〕12号),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二、2020.05.15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法发〔2020〕17号),该指导意见第一条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七点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从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确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构成“不可抗力”,工期应当顺延,发包方无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司法判例
案例一:(2021)浙民终1112号
绍兴新城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施工期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工期亦可相应顺延,原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案涉工期应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较为合理,并无不当。
案例二:(2020)豫民终926号
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久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发生时,上街区住建局已经处于违约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街区住建局以疫情原因请求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确因新冠疫情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按期施工,法院一般会支持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新冠疫情发生时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王艳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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