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笔者看到一则新闻,上海的一名男子邹先生从银行取了100万的现金,50万放在了背包里,另外50万放在了一个敞口的布袋里,经过一个路口时,包袋掉落,被随后的另一名骑车人捡走。
捡到50万的男子没有报警,而是带着钱款离开了现场。邹先生开出一段距离后,发现钱不见了,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丢的,随即报警。网友的评论有的是调侃,一个敢丢,一个敢捡。也有人提出了要对捡到钱的那个人进行处罚,如果不进行处罚,而只是口头警告,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会被拉低。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件事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首先,遗失物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自己的控制。从所有人遗失物品时的心理来看,所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从邹先生描述的情况来看,他丢失的50万属于遗失物。那么在我国《民法典》中对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拾得人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的人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在这个事件当中,捡到现金的男子,没有返还现金的打算,是警察通过调监控找到他,要求他返还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总之,拾得遗失物的人有两个义务:一是返还义务;二是妥善保管义务。
有关部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以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如果本事件中捡到钱的男子,将钱交给了有关部门,比如我们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寻找失主,如果经过公告还是没有找到失主的,就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拾得的不是钱而是狗,那么在返还的时候可以请求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这笔钱被有关部门提存,在返还的时候,有关部门可以要求支付提存的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条规定是指通过发布悬赏广告找到遗失物的一种方式,本事件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条规定体现的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的主观恶性的大小,拾得人为了侵占遗失物的话,不能要求支出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规定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以上就是通过这个事件笔者总结出来的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解读。
作者:米萌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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