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常见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即通过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然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以虚假分红的形式将股东的出资抽回。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开具发票,但并无实际交易,B公司收取款项后再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A公司的股东从而达到该股东抽逃出资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满足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该股东实际又从B公司收到了该笔款项,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就更能说明问题。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如A公司和B公司均为A公司的C股东实际控制或为关联公司等,该股东利用A公司和B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其对A公司的出资转至B公司。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兜底条款。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二、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1.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3.被限制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被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有权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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