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执行(二)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量:2681    分享到:

上文中列举了查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交易材料、查阅案件卷宗资料、查阅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底档、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查看的几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方式。但是以上方式的效果并不如执行法官网络查询和律师通过律师调查令到相关特定场所亲自查询的效果好。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会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查。但是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有时在进行网络查询的时候也只能做到蜻蜓点水式的查询,无法深入细致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逐一排查。

执行难的根源就在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取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明确了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单纯依赖执行法官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许不能实现良好的案件预期。律师有针对性地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是一种有效的财产线索调查方式。

下面就具体谈谈律师调查令在执行案件中发挥的作用。

一、明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合理筹划执行案件的实施方案

如果把执行案件比喻成为一项工程,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是这项工程的主体结构,支撑着整个案件,也决定着案件的质量。

如何构建整个案件的主体结构,也就是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律师调查令是一项最为重要和实用的手段。一般来说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股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以上财产一般都会在相关部门有登记记录。当事人欠缺直接去相关部门调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去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掌握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就可以合理规划整个案件的实施方案。例如向法官提交哪些有价值的线索、申请法官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等。

二、减轻法官工作压力,协助法官开展执行工作

“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法官最好的助手”这句话在执行案件中尤为正确。

在案件执行阶段,法官和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帮助申请人实现判决结果,尽快结案。

以笔者所在城市来说,执行法官每年的经办案件平均为二百到三百件。是案件就有办理期限,法院对法官的结案率也有严格的考核。结果就是绝大多数案件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结案。

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理解,为啥自己花费了巨大的时间、经济成本拿到了判决而在执行阶段却鲜有收获。这也就导致了当事人认为法官不作为,认为法官和被执行人勾结,甚至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笔者去执行法官办公室办理案件时见到最多的场景就是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说服申请人接受终本裁定。开个玩笑讲,现在说服当事人接受终本裁定的能力决定着执行法官年终结案率的考核结果。但是换位思考,如果自己是执行法官面对这浩如烟海的案件,自己能妥善解决每个案件么?答案一定是不能的。这时候如果一个靠谱的律师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配合法官收集更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哪个法官又能拒绝有人合法合规地帮助他完成工作呢?

三、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财产调查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按照规定对财产情况进行报告。

实务案件中,如果是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一般会采取虚假报告、不实报告的方式。或者报告一些不便于执行的财产情况,为执行工作增加难度。法官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一般不会对报告内容较真,更不会逐一去核实报告的真实性。但是如果律师已经通过律师调查令掌握了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这些财产线索尚未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中体现,就可以质疑被执行人存在虚假报告的行为。

根据《关于财产调查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向法官申请核实调查该财产线索并参加听证。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以给予被执行人足够压力,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逃避执行的行为,通过调查并厘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就非常有利于案件的推进,保证委托人合法权利。

作者:宋臻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