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是受到大多数居民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民众在忙碌一天之后能否得到充分休息,因此大家对此的关注敏感度较高,也是日常行政管理中受到投诉最多的一个问题。
一、关于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主体
《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以下简称旧《噪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而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应的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此可见,旧的《噪声法》关于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新的《噪声法》修改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那么在西安市,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指定的部门”是哪个部门呢?
二、关于夜间施工认定范围
由上述条文可知,旧《噪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而新《噪声法》规定的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此范围明显较旧《噪声法》有了扩大,不仅包含城市市区,也包含郊区、乡镇等所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关于处罚幅度
旧的《噪声法》对于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施工作业的罚款数额没有具体规定。《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新的《噪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与新的《噪声法》在处罚幅度不一致,应当适用新的《噪声法》即处一万至十万的罚款。
作者:党阳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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