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情赠与能否被追回?如何追回?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量:3660    分享到:

如今社会,即使《民法典》颁布了“离婚冷静期”,但我国的离婚率也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婚外情是离婚众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同时,婚外情也势必会引起“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另一方能否追回以及如何追回的问题”。

本期,我们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颖与张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113民初21271号)进行法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1年8月23日,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良好。2020年8月,被告用第三人的电话联系原告,声称自己与第三人保持婚外情长达9年,并生育一女一儿,要求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经质问,第三人坦白自2012年与被告相识并逐渐发展为婚外情,于2015年3月生育一女、2019年1月8日生育一子,迫于被告多次威胁,在此期间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并赠与被告,另出资为被告购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

原告要求第三人向被告要回上述财产,第三人不仅拒绝,反而提出每周一、三、五在家与原告生活,二、四、六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被告得知后,不仅未能返还财产,反而扬言要杀害原告,并多次上门威胁原告。

遂,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1.确认第三人将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108,940元赠与被告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108,940元、资金占用利息76,428.11元(以3,108,94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

二、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一)第三人赠与金钱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主张全部追回?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的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庭审调查、双方举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第三人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应将受赠与的3,108,940元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并赔偿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另,若夫妻双方已离婚,则对于返还金额法院可能会按比例要求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二)第三人赠与金钱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不予返还?

法律分析:虽然被告抗辩案涉款项系第三人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但原告对被告的子女并无抚养义务,被告子女的抚养费用不应以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被告子女抚养问题与本案赠与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一致,被告应另行主张。

三、刑事方面

本案第三人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如要追究重婚罪,首先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行为侵害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度。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合乎法律规定,满足第一个条件,但是关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了一夫一妻制度,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践中,除与被告登记结婚外,在事实婚姻中认定重婚的标准有两项——“夫妻名义”和“共同生活”,即对外需要宣称为夫妻关系,对内需要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段时间,所谓“偶发性出轨”、“男女朋友关系”等均不可作为认定重婚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要认定第三人的重婚罪,则第三人必须长时间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且对外宣称夫妻关系,满足条件(指必须有证据证实)则第三人涉嫌构成重婚罪。

四、律师建议

(一)若配偶一方存在婚外情,应当尽可能的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以及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二)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确认一方存在婚外情,追回赠与财产后,再进行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尽可能的将一方婚内出轨认定为过错,离婚时,可要求多分财产。

(三)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尽可能的争取更多财产。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