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行,联合体承包成为常态,但如果发生纠纷,联合体内部成员如何划分责任呢?
联合体成员一方对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后,要求其他联合体成员承担其对外的工期责任义务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联合体内部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大小及过错程度确定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期责任;
(3)上游联合体成员未按照约定完成工期任务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下游联合体进行赶工确保总工期未延长的,下游联合体向上游联合体成员主张赶工费用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约定工期责任承担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
②未约定工期责任承担具体标准,但下游联合体成员能够证明所主张的赶工费用的合理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联合体内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过错程度确定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期责任,实际就是过错责任的应用。
赶工增加的费用一般包括新增人员和新增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降效费、节假日施工补贴、材料增加费、因赶工新增项目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施工增加部分以及其他因工期加速引起的费用增加。
判断赶工费是否合理,不仅要关注赶工费的组成,还要关注各项费用支出是否与赶工追回的天数相匹配,是否与项目当地建筑行业人材机费用相符、是否符合当地用工习惯、人材机效率是否合理等方面。
赶工费用的合理性应当由下游联合体成员证明,若下游联合体成员证明有困难,建议申请造价鉴定。
当你遇到工程问题,请咨询专业工程律师。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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