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均载明“股东甲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5%,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之日于2017年2月31日前缴足,股东B认缴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成立之日与2017年2月31日前缴足”。同时甲公司提供了《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7月9日A公司出具的收条、A公司所在地行政审批局备案通知书。
B公司主张甲公司知识产权出资不实:
一、《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存疑;
二、仅凭评估报告、工商备案认定甲公司完成出资依据不足。收条非法定产权转移手续,相关备案工商局也仅是作形式审查。
争议焦点:甲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是否出资到位?
法院裁判:甲公司提供的《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收条、行政审批局备案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足以证明甲公司对出资非专利技术进行了评估、与A公司办理了有效交接、股东会决议亦确认了甲公司在约定日期前缴足了出资。虽然A公司出资情况2019年12月4日才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对甲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认定。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且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了转移手续,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已满足出资认定的条件,法院认定甲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无不当。
B公司所主张的:一、出资不实: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甲公司出资瑕疵、不实的证据;二、出资时间未按章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按照公司在行政机关备案的时间确定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B公司上述主张于法无据。
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应当出具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
(一)被投资公司更应该注意核实被出资实物权属真实性(是否存在瑕疵或重大瑕疵),是否有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公司取得该非货币资产的障碍?
(二)明确出资实物真实价值。是否与认缴出资额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评估。尤其注意切勿过高评估,一是可能会被相关行政部门、法院等认定为出资不足需补足出资;二是在上市过程中一般需要实缴,若出资不足可能会导致公司、出资股东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
二、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并实际交付给目标公司。
(一)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办理相应知识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建议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包括公司设立前各出资股东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公司设立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避免公司成立进入运营发展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二)以不动产出资的,例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应当前往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未经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转移的效力;以动产出资的,例如车辆、生产设备、生产资料等。根据“交付及所有”原则,应当将该动产实际交付给目标公司。
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股东以实物出资,在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对该贬值的部分股东无需承担再次补足出资的责任。
法条索引: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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