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你算对了吗?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量:2944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原告张某夫妇和被告xx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400万元,期限6年,贷款利率具体以附件一《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附件一载明,还款期数为72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期还款金额相同。

2019年3月14日,张某夫妇先向xx信托汇款55,555元作为第一期还款,xx信托于2019年3月15日向张某夫妇转账支付400万元。张某夫妇按《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至2021年2月15日,后申请提前还款于2021年3月15日向xx信托支付273万余元(其中本金272万余元、违约金10,000元),结清全部贷款。

贷款结清后,张某夫妇认为xx信托未告知实际利率,订立《贷款合同》时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2%,但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利息计算有误。据此,诉请法院判令xx信托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xx信托辩称,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400万元×平均年利率12%×借款期限6年算得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形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55,555元,故愿意补偿张某夫妇60,000元。

审理结果

上海市XX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张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准予xx信托补偿张某夫妇60,000元。宣判后,张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XX法院认为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借款人张某夫妇主张以12%为利率,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故应当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为准,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贷款本金中扣除。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此计算,xx信托多收取的利息应予返还,并赔偿自提前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法院认为贷款人应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贷款人应当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信息对称,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需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规定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借款人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或详细说明,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金融机构在提供包含利率、罚息等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时,约定明确具体的利率或利息计算方式,并且采用足以引起借款人注意的方式,向借款人就该条款进行说明,留存音视频凭证;提示借款人在借款本金、利率、罚息利率等重点条款处以手写方式填写并签字确认利率,避免争议。在提供借款时,不能预先扣除本金,借款本金金额以实际发放为准。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贷款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提供计算过程,以便确认是否与自身理解一致,若与自身计算有差异,可以选择向其他贷款机构贷款或咨询银保监会相关利率政策及计算方式,确保不因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多还利息。预先扣除一期还款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应当偿还的利息数额。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