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为人寿保险,以健康为标的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大额保单为人寿保险合同。因缴纳的保费额度大被称为“大额保单”。大额保单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兼具避税、避债和财富传承的功能,是很多高净值人士对资产分配处置的热门选项。本文就大额保单在财富传承中的财产权益继承问题进行探讨。
在大额保单实务中,极有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所投保的大额保单,在投保人生存时,大额保单具有巨额现金价值可以由其通过行使保单的解除权予以实现,对于已经由投保人行使解除权的保单,其保单的现金价值理应在其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但是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假如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由前投保人身故的,其大额保单的解除权是否能由其继承人所继承。
一、大额保单投保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保单的解除权
大额保单投保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保单解除权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当然继承其投保人的主体地位,从而获得投保人的相应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不能被继承,投保人意愿只体现在投保人初次投保行为中,其继承人并不当然具备这种意愿,故其继承人不能获得其投保人的主体地位,但应当享有大额保单的解除权,以体现保单现金价值与继承权的对应关系。
大额保单的成立基础多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这是保单的人身特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在成立大额保单时,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具有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且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完成投保行为,而投保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具备上述关系。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坚持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投保人的权利不应由其继承人所自然继承。
二、投保人身故后的大额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投保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保单合同解除权,那么投保人身故后,应由谁来代表投保人的意志,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何体现。在大额保单的购置方式中,采取趸交方式较为常见。此时投保人已经处分了这一部分财产为他人当作保费,只需要等待约定条件成就,保险人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保费。此时,投保人死亡,在投保人继承无法继承并解除该保单时,被保险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退保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二是继续享受大额保单约定事由的达成。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无论基于何种情况都不允许请求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也只有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才能够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而非交给被保险人。
如果大额保单并未趸交而是分次付清的,则会存在投保人尚未完全缴纳保费就身故,且投保人的继承人也不愿意从所继承财产中继续按约缴纳保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被保险人自行缴纳保费继续履行保单规定的缴费义务。二是被保险人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继续缴纳保费时,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仍没有人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则由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在此情况下,则该保单因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退还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的继承人。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通常为保险公司定制的格式合同,投保人没有更改合同条款的机会。即使如此,投保人也应认真对待格式合同中的空格填写,它关系合同项下的保险权益,如保单的继承、保单的现金归属、保单的解除等常常不被关注的条款。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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