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易习惯及成本的原因,实践中很多民事主体在达成商业合作时省略了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环节。口头达成交易的做法确实简单易行、直接迅速,节省了很多成本。
然而,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当初省时省事的做法会为后续的交易安全埋下法律隐患。但没有签订合同,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就一定不成立呢?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的目的,一是为避免纠纷的发生,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固定证据;二是提示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抑或其他形式合同,都是反映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载体,口头合同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示。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要式合同之外,非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并不因采用口头合同进行交易而有任何缺失或者消灭。
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分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时,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更利于维护交易各方的依赖利益。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仍对口头合同的认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综合考虑交易习惯、交易过程、履行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判断。因此,民事主体在合作中,应尽量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合同,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的功能是一个基本的指引作用,供有这方面法律需求的朋友参考使用,不建议非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此文或其他类似普法类的文章自行处理有关法律诉讼,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和胜诉把握来源于事实、证据、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举证质证的证据规则、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以及诉讼技能等多个维度的因素,非经长期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员通过集中的法律知识填鸭来处理诉讼,风险极大,请务必谨慎对待。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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