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为了规避国家税收征管而签署的网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分析如下:
(一)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买卖当事人通过网签合同降低交易价格以实现规避税收征管行为,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契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据此认定为无效。
(二)通过黑白合同逃避税收征管,显然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国家利益损失是否属于违反了公序良俗?虚构的网签合同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呢?虽然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在学理上早已耳熟能详并且被普遍接受,但在《民法总则》正式使用公序良俗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一直采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因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实质应是一致的,公序良俗主要体现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等同于国家利益?笔者认为,在此处社会公共利益是等同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它虽然与国家利益在主体上有一定区分。国家利益是国家作为主体享有的利益。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的功能本就是调节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效力也是在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的。从范围而言社会公共利益是在国家利益的范围之内的。因此,笔者认为黑白合同逃避了税收征管,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而导致无效。
(三)通过黑白合同逃避税收征管,因“虚伪通谋”的意思表示无效。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是行为人将其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想法,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内心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的想法,即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将“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就是意思表示中的“表示”。
“意思”与“表示”通常是一致的,当二者出现不同,即产生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行为人未将内心真实的意思表达于外。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表意人和相对人通过沟通或者基于某种默契,共同形成虚假的意思表示,这种虚假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虚伪通谋”。基于“虚伪通谋”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行为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到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税收征管而降低网签合同成交价格,双方就交易价格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意思表示,一个是真实房屋交易价格,另一个是虚构的网签价格。相对于虚构的网签价格,实际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是“虚伪通谋”的产物,应当无效。
四、虚构交易价格的网签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中,除了交易价格条款外,还涉及交易主体信息、标的物信息、付款方式、交付约定、过户登记约定等权利义务内容,即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经常是以政府出具指导性合同模板签订的,但仍然能够体现合同签订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这些内容中除了价格约定无效的情形外,其他约定通常反映出当事人真实意思,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时,不应认定网签合同整体无效,而应仅就虚构价格条款无效。
所以,在不考虑网签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只能对网签合同价格条款归于无效,不因此影响网签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典》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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