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网络司法拍卖主体,拍卖程序适用规则,拍卖的撤销及责任划分等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意义重大。
一、拍卖主体即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二、拍卖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四、人民法院在拍卖时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的事项: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者:陈华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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