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会发现被执行人早已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前妻”“前夫”名下,或者“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该次执行。
此种情况并非没有解决办法,可以通过积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并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挽回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一、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例如被执行人与其“前妻”“前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后均归另一方所有,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个人债务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等。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方式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法律后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将被执行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恢复到被撤销前的状态,即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指在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目的在于析出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以便于执行。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法律后果
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后续法院可以对其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此类案件的诉讼路径
一、先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离婚协议、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等对财产的无偿处分或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然后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提出撤销之诉的同时,要求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坏处是有可能法院会要求必须先撤销,再析产。
实际上,撤销和析产诉讼虽然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但二者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关联,人民法院可将两个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裁决。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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