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杀宠物狗威胁妻子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量:2259    分享到:

2023528日,山东省郓城县一居民在网络上发布其丈夫砍杀宠物犬并对其暴力威胁的帖文引起一众网友的转载和热议。郓城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公安机关、发帖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开展多方调查。

经立案调查,发帖人反映情况属实。针对其丈夫的违法行为,属地派出所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来分析,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什么违法犯罪?

首先从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

虽然现在生活中大家更多倾向于把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之一,但是在法律上宠物仍然属于财物,该男子砍杀宠物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处置自己财物的一种,不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考虑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而该事件则发生在当事人自己家中,即不能构成该罪。

第三,从虐待罪来讲。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从该女子发布的视频来看,不能视为《刑法》上对家庭成员的虐待,且当地县委宣传部称:网传男子多次家暴并不属实

综合来看,该男子在砍杀宠物狗的过程中威胁妻子不许救治否则一起砍的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该如何对自己的人身权益进行保护呢?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宗旨和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该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上述事件中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上述事件中该女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并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且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事件的情况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