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直接推定为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17     浏览量:3397    分享到:

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是指用医学、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和子女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后来发展至可以用来判断其他个体之间如同胞间以及隔代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也被称为亲权鉴定。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定非婚生子女的诉讼。本期主要围绕诉讼中若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推定为存在亲子关系。

一、亲子推定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引出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主体?

回答:只能是夫或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没有赋予子女的否认权是因子女未成年时需要由其父母代理,子女成年后,即便父母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但对于对其付出心血将其抚养成人的父母来说,允许子女行使否认权有失公平。

问题二: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原则?

回答:不能。因兄弟姐妹之间的鉴定准确率在60%—80%,不能达到准确认定的程度。

问题三:关于“必要证据”法院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回答:“必要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容确认,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比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出生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间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段同居生活等证据,具体结合个案综合判断确定。简而言之,不能仅凭猜测怀疑。

三、法院关于亲子推定关系实务要点分享

(一)拒绝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推定成立,应承担抚养费。

法院认为:“在原告完成亲子关系存在的初步举证后,根据公平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并在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综合其他证据作出举证妨碍推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被告必须自行承担不配合鉴定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证据不足的,不应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法院认为“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案件,其证据不足以使法官作出亲子关系认定,而对方拒不同意配合鉴定的,不应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