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对签名真实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3579    分享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这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除了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有一个形式要件要求就是当事人的签名必须是真实的。当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对另一方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如何审查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上述规定明确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义务。

合同签名真实性问题的审查,因签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提交该合同拟证明法律关系成立,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交反驳证据时,法院不能简单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而是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文的功能是一个基本的指引作用,供有这方面法律需求的朋友参考使用,不建议非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此文或其他类似普法类的文章自行处理有关法律诉讼。

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和胜诉把握来源于事实、证据、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举证质证的证据规则、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以及诉讼技能等多个维度的因素,非经长期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员通过集中的法律知识填鸭来处理诉讼,风险极大,请务必谨慎对待。

作者:郭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