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简称:《邮政法》)第八十四条:“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由此可见,快递公司不能当然适用该法。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承运人即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可与托运人事先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实践中,具体做法为快递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对托运人是否保价进行区分赔偿,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价值的投保比例并结合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则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因此,格式条款的合法适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即快递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托运人就未保价物品限制赔偿之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案例分析
一、【(2022)陕民申1140号 胡爱辉、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约定胡爱辉、顺丰公司在该快递服务合同中权利义务主要内容的条款为《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格式条款。
依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条款顺丰公司具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并按寄件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而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上述内容均为红色加粗或红色字体,与其余黑色字体能够明显区分。可认定顺丰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合同相对方履行如实申报托寄物名称、价值等义务,并提示其对快件进行保价以及未保价快件按照7倍运费赔偿实际损失之限制责任。而且缔结涉案合同的电子程序中“寄快递”页面“保价”栏的“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为上述契约格式条款之部分内容。顺丰公司将该合同内容单独提出,在上述契约条款同一页面上部单独设栏目出现,用于重复提示寄件人投保,进一步履行了其提示对方注意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之义务。
笔者分析:顺丰公司就未保价物品限制赔偿格式条款,通过将有关内容变换字体颜色、采取字体加粗的方式,与一般条款明显区分开来,并将该内容单列出来,引起托运人的注意,履行了承运人对格式条款应当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
二、【(2020)粤民申10114号 深圳市和利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联大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大通公司与联大公司并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联大公司接受大通公司委托后向大通公司出具《托运单》,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联大公司承运的货物部分丢失,联大公司依法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大公司称应按三倍运费进行赔偿,大通公司则认为联大公司未就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和告知等,故“托运单中关于未保价的货损按每公斤20元或者当票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的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托运人大通公司是从事运输服务的专业公司,熟知运输行业的保价条款,承运人联大公司虽未就保价条款向大通公司作出特别的提示或说明,但在大通公司接受托运单的情况下,该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应作为双方之间的有效约定,因此,联大公司根据提供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赔偿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当运输合同主体均为运输公司时,承运人就其提供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未进行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并不当然不成为运输合同的合同内容。
笔者建议
一、托运人应当搜集保管证明其托寄物品实际价值的发票、证书等有效证据,对通过置换方式取得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置换物品来源、价值、置换店铺名称、地址以及相对买方交易信息或交易凭证的证据。
二、承运人在揽收快递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主动就其提供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采取字体变换、托运人须对该内容签字确认等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王海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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