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受损车辆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导致受害人经济收入减少,则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若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则一般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主张“停运损失”的受害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格证、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网约车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一、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主张“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
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
在计算“停运损失”时,需要根据停运的时间和损失的具体范围来确定。
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时维修、取车,是否存在延误等情形;在车辆损失情况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应当计入合理的定损时间。
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受损车辆的营运成本,结合车辆的日均营运收入、平均利润等因素,以确定损失赔偿标准。营运车辆的出车记录、日平均油耗电耗、车辆营运数据、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中相关承包费的约定等,均可作为计算车辆营运成本的依据。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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