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设置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量:3419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标的大,周期长,专业性、复杂性要求较高,易受各种市场因素影响等特点,这导致发包、承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十分常见。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基于实际情况设置违约条款,对发包、承包双方而言都十分重要,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上督促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能在合同发生违约情况下,最大程度帮助违约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因违约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再次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作出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上所述,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形式,其中违约金条款是最常见、最便捷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往往容易出现各种不合理的设置情形,最终导致无法主张相应违约责任,或违约条款被认为是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因此,在设置违约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违约条款一定要约定具体明确。包括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情形发生时对应的违约责任、若设置违约金,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基数等,一定要明确具体。

二、违约责任应对等。发包方,承包方均因根据各自的权利义务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可在合同中减轻一方,加重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以防止该违约责任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三、避免违约条款前后矛盾。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尽量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对相应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统一予以约定,若合同中存在前后、多处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则需进行格外审查,避免产生适用争议。

作者:刘佳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