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可自由规定事项梳理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量:4153    分享到:
   是时候给我们一份私人定制的章程了
   很多企业公司注册登记时,还只是在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个固定模板,把公司名称,住址,股东等信息改改就直接用起来了。殊不知,公司章程乃公司的宪法,是全体创始人的共同意志体现,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
   201431日实施的《公司法》相较2006年《公司法》,更加尊重股东意思自治,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项目大约有11项,我们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汇总。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一、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扩充: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