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量: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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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误区
一、忽略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的行政法律特色。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与土地、房产法律等法律事务一样,都不是典型的民事民事法律关系,但很多当事人和律师,甚至不少法官,对建设行政法规在诉讼中的指导意义并不清楚,将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混为一谈,以致于乱打一气。
二、忽略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在实际操作中的规范性。
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等都是相对规范的格式合同,政府在合同制订和签署以及监管中的干预不可或缺,合同条款相对完备但同时也较为繁琐,很多当事人以及律师对此勉为其难,操作时不知从何入手,盲目性较大,没有章法,诉讼中非常吃亏。
三、忽视诉讼代理律师的专业行。
术业有专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有一定的专业门槛,非普通律师所能驾驭,很多当事人或律师对此不了解,以致于以不专业对专业,诉讼中肯定吃大亏。
四、忽视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如果说忽视律师的专业化是“左倾”,那么轻视律师在纠纷诉讼中地位和作用就是“右倾”。一些当事人自以为对工程施工更为专业,对相关案件事实也更为熟悉,亦或公司也有对相关法律略知一二的法务人员,便以为可以自己操作纠纷诉讼事务,这种做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就是“右倾”,在诉讼中也很吃亏,因为只懂专业不懂法律的人在知识结构上还是瘸腿的,律师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经验等方面更为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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