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规定,我们可以把停车位的类型总结如下:
一种是小区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的。即规划时确定的专用地下车库,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些车位可以出售,出售前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虽然可以出售产权,但首先应该出售给本小区的业主,即先满足本小区的业主需求,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对外出售。
第二种是车位产权归属业主共有的。即建筑面积已列入公摊面积,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购买了的非人防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无权销售、转让,所有权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如何处置、使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协商决定。这种停车位开发商是不能出售的,停车位自然不能办理产权证。
还有一种地下车库则是开发商以人防设施进行报建,属于结合商品房建设,是国家强制配套设施,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按照人防工程防护标准修建的人防地下室,即: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这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开发商私下向业主出售这种车位的,业主购买后是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作者:刘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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