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十分明确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限定在五个类别之内,除此之外一律需要依照本条即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调查收集的司法职权:
1、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该类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集中体现往往是法官需要对诉讼涉及到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相关事实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诉辩意见和证据提交、质证的限制。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经常会遗忘该方面证据人民法院负有依职权调查收集或者核实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在分家析产、继承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如果法官未能仔细的进行审核,未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可能就会有一个比较严重的后果——遗忘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3、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系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之所以在公益诉讼中,法官依职权调查的自由度会这么高,其实主要还是因为这类诉讼专指涉及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证据。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债务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高度怀疑,就可以援引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启动调查。
5、涉及影响诉讼程序的相关证据。
如出现法定的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由或者涉及回避等事由,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是否出现影响诉讼程序的相应事实并以此决定适用或启动何种来作调整。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条文理解: 本条第一项中的情形为国家档案,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向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申报权利、办理审批、登记等事项时在办事机关保留的档案。第二项中为涉及私密的材料,对涉及这三种的证据应当保留,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或公开开庭时不出示的三类证据,也不应写在法律文书上,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此类证据,需要举证时,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第三项的情形为兜底条款。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条文理解:本条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是对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内容的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及申请书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条文理解:本条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及程序性规定。第一款所称“举证期限”,是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按照第三十三相关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两种:一是约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
但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运用本条的复议制度应注意:第一,复议申请人只能是申请人;第二,复议单位为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由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复议申请;第三,申请期间为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答复期间为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第四,应当采用决定书的形式答复复议申请人;第五,对当事人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书应在决定书中简要阐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条文理解:本条所说的调查的书证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印件,同时,如果是副本或复印件,应当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作者:王艳妮律师
联系方式:18729869270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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