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3329    分享到:

2017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原2012年3月1日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因到期而作废。该《规则》就矿业权交易的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对此做以解读。

一、    发布的背景: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这与《矿业权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的相关内容相矛盾。同时在《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等文件中,关于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需要进一步进行整合,在此前提下,国土资源部在原《矿业权权交易规则》试行)也已到期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并发布了《矿业权交易规则》。

二、    修改的内容:

1.适用范围调整为油气和非油气矿业权出让,对招拍挂出让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非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明确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2.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3.将原《规则》中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更便于操作和执行;

4.确定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5. 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规定,与现行的《拍卖法》相衔接。规定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6.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具体违约情形有: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2)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3)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4)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7.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8.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9.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10.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11.《规则》还规定: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作者:陈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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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