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发布时间:2018-01-11     浏览量:3096    分享到:

经典案例:2008年10月25日,位于东莞世界上最大的玩具代工企业合俊公司倒闭,让7000多员工丢掉饭碗,有人认为是全球性金融危机所致,亦或是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上涨、出口税率调整等不利因素导致。但随着合俊财物黑洞被揭开,大家才发现这个悲剧源于合俊高层投资福建矿业巨额亏损所致,公司决策层忽视投资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最终酿成悲剧....

最危险的事情不是我们要面对风险,而是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我们还一无知......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调整。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独特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其自身创业实践中积累所得。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习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之三种责任形态:

民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

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等

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阶段分析企业运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及防控

实践常见风险一: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实践常见风险二:“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最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常见风险三:“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等原因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常见风险四:企业之间解决资金需求的常见办法是拉朋友或通过与其他公司合作联营。此时因他人不了解不放心企业的发展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企业老板经常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此种关系,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此时若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不到的盈利或巨额亏损时,为了利润的享受或是亏损的承担,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经常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

表现一: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

表现二:民间借贷  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

表现三:增资扩股 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

表现四:引进投资 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高,否则,一旦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是惨重的。

三、产权不明晰导致的风险

企业常有家族化的特点,这种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与企业投资人或控制人有关。

实践常见风险一: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风险

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

观点正确: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此前提。

不利后果: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的连环后果。

实践常见风险二:夫妻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风险

有些企业,因为投资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夫妻财产、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出现争夺家族企业股权或控制权的纠纷(蓝翔技校)。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时,企业受连累,甚至导致经营多年的企业关门大吉。

实践常见风险三:传承导致的风险

家族企业往往由老一代们辛苦创业起家,在代代相传的环节中,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股权、控制权或财产权争议,导致传承过程中企业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拖累企业。 

四、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实践常见法律风险一合同纠纷 

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括作为主要权利义务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等一系列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项持续性的管理过程。合同书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大多数企业通常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实践常见法律风险二: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并购他人控制的公司、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很多投资失败都是因为缺乏项目法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很多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仅仅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征。

实践常见法律风险三:针对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律风险

企业为了开拓市场,方便贸易交往,往往在不同地域设立多家分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不需要总公司的授权,可以说是随心所欲,但最终判决书所体现的责任承担人只能是总公司都要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设立的越多给总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就越大。

实务操作建议: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公司在高速发展进行扩张的时候,要少设或者不设分公司,如非必须,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解决业务扩展的需要,这样才不至于发生因分公司发生的债务最终由总公司埋单的不利后果。如必须设立分公司,建议可以省为单位进行设计。在省一级设立的公司都是总公司的子公司。省一级往下,全设分公司。这样,就算出问题,也只会波及到省一级,不至于殃及全国。

作者:马铭遥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