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不是所有微信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量:2550    分享到:

微信平台上的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2、微信数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数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存

在诉讼中,微信中的很多内容最好是作为证据的补充,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想要仅仅凭借微信对话扭转乾坤,难度较高,因为在对话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般都非常含糊的。

如果通过微信答应给别人借钱,最好能够约定清楚借多少,什么时候还,利息怎么算,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做好备注!对方如果在微信中承认,并提及还不了那么多,希望宽限几个月,或者先还多少,并且对微信使用者身份无异议时,这样的微信记录就有证明力了。

作者:王伟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