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欠的信用卡债务应当由谁来归还?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量: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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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产品不断更新以及年轻一代超前消费观念的形成,现在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同时持有好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也有的人由于自己不具备申请信用卡的条件或者申请的额度不高等,出借自己的信用卡,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逾期的法律风险,本篇文章仅讨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信用卡的债务由谁来归还?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认定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
1、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则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信用卡主体证据、真实的消费记录(比如:信用卡消费的银行流水、电子回单等)、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的其他相关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从笔者代理的案件来看:
一方面,一张信用卡的消费额度均不会太高,且信用卡的消费均通过线上刷卡的方式进行,能够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营业场所大部分为:餐饮、首饰、娱乐、加油等,该种消费目的均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等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另一方面,目前信用卡“套现”又如此盛行,且“套现”后的信用卡消费记录仍然显示正常。
因此,对于“套现”后的消费目的更是无法证明。换句话说:在每笔消费额度均不高,且信用卡消费记录均显示属于日常消费时,一方若抗辩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时,法院很难支持其抗辩理由。
三、律师提醒
基于以上事实,律师提醒:谨慎使用、出借信用卡。
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信用卡债务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房贷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贷款被拒。但是脱离夫妻关系之后,对另一方的不良影响也会相应消除。
第二,应当理性消费,超前消费不仅不能培养正确的消费观,还会使自己深陷“以卡养卡”的恶性循环,导致最终负债累累,面临征信瑕疵、失信等法律风险。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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