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时先扣除利息与借款人预付利息对借款本金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2414    分享到:


      一、出借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万元,约定到期应当向出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出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借款合同约定的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一旦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提供借款数额195万元认定并计算利息。
      笔者认为
      上述法律条文对“砍头息”的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合理的。首先,出借人违反了借款合同之约定,并未向借款人足额提供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其违约的行为体现为“预先扣除”。其次,法律对该 “预先扣除”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便借款双方当事人在其借款合同中约定出借人可以预先扣除利息,该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借人逾期按扣除利息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其借款本金应依实际提供借款金额认定。
      二、借款人预付利息的,认定其借款本金时应不受预付利息的影响。
      借贷合同一般约定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资金一定期限后再行还本付息,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在开始使用借款时预付一定期间的利息,当然借款人需要具备预付相应利息的经济能力。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种预付利息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预先扣除”,应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借款人预付利息的,认定其借款本金时应不受预付利息的影响。
      笔者认为
      这种借款合同约定预付利息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由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后立即另行向出借人支付约定的利息,该种模式中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出借人可能不予提供借款,借款人的风险较大。
      第二种是约定由借款人在收到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后立即支付约定的利息,该种模式中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可能不予立即支付利息,出借人的风险较大。
      第三种是约定由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预先将利息资金交给第三方见证人持有,由第三方见证人根据借款合同当事人履约情况即时交割预付的利息,这种模式相对而言对借款双方的风险均较小,但对第三方见证人的选择上需慎重。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