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有感(上)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327    分享到: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仅看标题和封面仿佛是一本严肃且晦涩难懂的法律学术著作,实际翻开第一页即能发现似乎并没有过于晦涩严肃的学术气氛,除了法律术语外更多了一丝轻松随和的感受。该书围绕程序正义展开论述,正如作者所写,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本质上就是指相对于大多数人更重视的结果正义和实体正义而言,那些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在审判过程中的正义以及程序上的正义。
      该书被作者——陈瑞华老师戏谑的称为是“学术下脚料”性质的法学随笔,即相对于其他法律学术性著作来说,本书更像是为刚踏入法律领域的法律人以及更多对法律感兴趣的大众所更容易接受的读物。该书用二十三个法律格言为小标题,通过各国的案例以及历朝历代著名的法律人的观点为基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此展开论述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引读者深思。其中有几篇内容令我印象深刻,也对此产生了自己的见解。
      在第一篇“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文中,总体概括什么是看得见的正义,并运用美国三位大法官对法律程序意义的观点来阐述在法律范畴内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程序的正当性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当中的重要性,并指出中国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历史条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今社会依然根深蒂固的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问题。
      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法律工作者,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对程序正当化的忽视。例如,一个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自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法院的程序性规定,公民只能通过从律师和法官那里获得的需要履行的程序而按部就班的进行。至于为什么要履行这种程序,公民其实并不在意。例如,警察在办理案件时,如果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有力证据,即使证据是真实明确的,但由于是非法程序获得的,也不得作为证据。
      这实则是用程序正义防止以恶制恶事件的发生。再例如,在司法系统内,有些法官因为受理的案件过多,在审理案件时会打着合议庭审理的旗号,实则仅由一位法官以“独任庭”的形式审理案件。这样虽然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却在程序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重视程序和注重程序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重视程序有利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而注重程序的形式即只停留在表面,忽视规定该程序真实的目的,例如申请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过程中,公民需要经过一道道复杂的程序,需要各级机关负责人的签字,盖章,在申请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这种过度注重程序的形式也会为公民带来不便,甚至成为一些走歪门邪道的人获取非法利益的渠道。
      因此,程序正义是需要重视的,而过度重视程序的形式是应该加以管理的。这便提到了第六篇“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相关内容。
      非正义这一词在司法活动中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审判结果的错误,有罪判为无罪,无罪却定为有罪。这实则只是实体结果表层的非正义,这种非正义很明显并且很容易被发现,然而,在审判过程中程序上的非正义也是最难受到约束的。
      迟来的正义即为其中之一,主要是指由于实体结论发生的过于迟缓所导致下一步程序上的不公正,即迟来的正义实质上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及时性。这样不利于建立司法威信,容易使公民对司法工作失去信心,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要最大可能的避免迟来的正义,用正当的程序和实体过程及时的为正义做好铺垫,最大程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主要从裁判者的角度出发,让裁判者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听取权益受损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同时更要注重听取侵害他人权利一方的言论。
      因为侵害他人权利一方最终要承担该审判结束时裁判结果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对于被告来说,裁判者听取己方的陈述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以及对司法公平的体现,因为任何人都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本章提到了对于要接受审判带来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而言,审判过程中,裁判者听取己方的陈述即获取听审,也就相当于获得了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机会。获得了实体上公正审判的当事人与没有被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审判结果,即使这种审判结果对自己而言可能是不利的;而既获得公正审判又获得听审的当事人又比仅获得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审判结果。并且,胜诉一方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获得听审等公正程序,即使获得了胜诉,仍然会感到不适,即感到自己尊严受到侵犯以及对自己的忽视。
      从这个问题可以得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维护实体正义和结果正义的持久性而作出的相应规则。“审判”这一词在中国自古以来的历史文化中就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只有认为一个人所做的事情触碰了当下社会的某些标准才会对其进行审判,但无论是舆论审判、道德审判无一不是带着有色眼镜下结论。
      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审判”一词也在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下逐渐中性化,成为一个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代名词,而非惩罚的同义词。从人治一步步走向法治,其区别不仅仅是公民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受到司法审判的制约,更重要的是看作为官方审判司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是否受到法律审查,也就是看使公民感到不服的审判结果是否有救济的途径。这一问题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第三四篇“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作者对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所做的思考。陈瑞华老师通过列举中国古代包拯大义灭亲不惜割舍亲情仍然依法断案处死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罪犯,这一故事展现出一个固有的看法,自古以来,中国人推崇公正无私、大义灭亲这样的品质,通常用这些词来表示对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人们的赞美。
      对司法人员的形象追求亦是如此,从历史著名法官包拯到如今影视剧对优秀法官的阐释,无一不使无私的司法工作人员形象深入人心。但是,抛开这些无形的的束缚,我们作为普通人有什么权利要求每一个法官都能够站在甚至超越人性的道德制高点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在感情和法律相冲突时仍然坚定的选择依法审判。
      法官也是普通人,也有自己不可割舍的感情和想要保护的人,不能仅因为这个职业的特殊性使他放弃自己珍惜的人。而回避制度恰恰为司法人员解决了这一难题,在司法人员遇到自己亲属朋友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人的案件,可自行申请回避不至于将自己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同样原被告认为审判该案件的司法人员与自己或对方有利害关系时,也可向法庭申请该司法工作人员回避。
      这一制度既维护了正直的司法工作人员,使之不至于陷入两难的境地,同样也对有徇私舞弊想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起到了抑制作用。但回避制度在当今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社会,其认知度仍然有待提高。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人们思想中仍然缺乏对程序正义的本能性深究,从整体上讲,人们仍然更重视实体裁判的正义即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而忽略了程序正当性的问题。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