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12月30日,西安市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2017年4月18日,西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确定的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买卖、赠与)。同时,对于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限制。
3、2017年6月25日,西安市下发《关于调整西安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4、2017年9月13日,西安市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5、2018年6月23日,西安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1号):提出了23条规范住房交易秩序的工作措施,其中明确,将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次序进行摇号,其中全部摇号销售房源50%的比例优先满足刚需家庭。并且首次提出暂停企事业单位购买住房,防止以企业名义投机炒房。
6、2019年6月20日下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从市外迁入户籍的居民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另外规定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7、2021年3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将“刚需家庭”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年限要求调整为购房前48个月”的新政策。
作者:刘娇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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