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履行能否中断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2862    分享到: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在2013年10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合同总价100万元,乙公司已经将全部货物交付给甲公司,且甲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3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货款100万元支付完毕。
      甲公司在2013年12月15日前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在2015年1月支付了10万元,在2016年10月支付了10万元,在2018年7月支付了5万元,在2019年12月支付了5万元,目前还剩20万元未支付。现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支付剩余20万元款项及逾期付款损失。
      甲公司对欠款数额和货物验收合格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余款20万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主张一直在向甲方主张支付剩余款项,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乙方还主张甲方多次付款行为应当视为甲方自愿履行债务,应当认为诉讼时效中断。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甲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付款的行为能否中断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剩余20万元的款项。原因在于:其一,2017年9月30日前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因此在2015年12月25日时剩余40万元(此时甲方已经支付了60万元)的款项的诉讼时效均已届满。
      其二,即便是甲方在2016年、2018年、2019年有付款的行为,也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2015年12月15日之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部分款项,不能要求乙方返还,但是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是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已经变成自然债务,甲方支付款款项的行为并非是因乙方的请求而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乙方也无证据证明甲方自愿履行剩余债务,甲方对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
      另外,中断诉讼时效也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无法以任何方式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因此甲方的付款行为无法起到中断诉讼的作用,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剩余20万元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也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2017年9月30日前有效)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