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办案思路(三)——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898    分享到:

上篇文章为读者讲述了什么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及相关概念,本文将为大家阐述此类案件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具体情形在前文中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证据一般可为,涉嫌侵权人将该商业秘密通过申请专利、发表论文等方式进行了公开的证据,涉嫌侵权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将该商业秘密的证据,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以及前文所述的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三)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其中,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还应当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证明涉嫌侵权人的信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证明涉嫌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四)与损失相关的证据。

如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证明商业价值,提供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的证据。此部分内容下文放在责任承担部分具体阐述。

二、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一)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证明该商业秘密本质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体包括:证明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证明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证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等。

(二)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由涉嫌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等,如证明自己的岗位和职责均无机会获取商业秘密;证明自己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不相同。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