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许可制度是指作品作者事先未申明拒绝对作品的利用,推定作者认可他人的使用。
最早关于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出现在专利法判例中,1911年英国法院在审理的一起专利案件时就明确适用了默示许可制度。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未注明专利产品的限制性条件,但购买者在知悉的情况下仍购买该产品,购买者理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联邦德国法院在判定类似专利案件,阐明了相同的原理。日本最高法院在著名的BBS案子适用了默示许可制度,BBS是德国的一家生产车轮的企业,其对生产出的部分零部件享有专利权。日本A公司通过进口BBS的车轮,转售给日本B企业在日本国内进行销售。随之BBS将两家日企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BBS享有的部件专利权,提出停止专利侵权及赔偿请求。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BBS已经在德国国内市场销售涉案车轮,并且BBS并未与日本两家企业达成不能在日本国内进行销售的协议,也没有明确的标识证明其作出类似权利限制。因此应当认定BBS默示同意购买者具有在日本国内进行销售的权利。
通过梳理各国司法案例,我们可知国外对于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已经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具有法理可寻。加拿大著名法学家迈克尔·盖斯特指出,“版权主要目的不是要回报作者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和有益文化的进步”。
随着媒体融合时代的来临,作品的创作已经不是以往的专业人士所从事的领域,更多的自媒体,用户创造内容出现在我们面前。
传统著作权法定许可模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数量繁多的作品转载问题,尤其是面对“网络作品”或“海量作品”的情况。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探寻新的授权许可方式,通过给予著作权人更多的权利空间,减少交易流程来解决“海量作品”与许可成本问题。在此情况下,引入默示许可制度不乏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黄汇,《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现代法学》,2010 年第 4 期,第34页。
2、王春燕,《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172页。
3、任军民,《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法学研究》,2006 年第 6 期,第43页。
4、严桂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21-123 页。任军民,《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法学研究》,2006 年第 6 期,第43页。
5、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43页。
作者:张煜堃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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