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第96号,以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为切入点,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行为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案情简介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于1990年成立并于2004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出资2万元入股该公司。该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有此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若股东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2006年宋文军辞职,要求公司将自己的2万元股份退出并支付自己的股金款。2007年,该公司召开上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宋文军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且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宋文军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人具备该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宋文军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文军不服并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宋文军仍然对二审判决不服,于是申请再审。陕西省省高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
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份,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导出与论证
《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问题仅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公司回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股份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96号案例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案件时,通常会以回购条款涉及公司的资本不当减少,违反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为由,认定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其基础层面上由公司资本制度所决定的。其行为是否与“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相抵触是判断其效力的关键。
资本维持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配合资本维持原则而设立的法定原则。二者都是为了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我国《公司法》立法于1993年,其立法之初便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严格资本法定主义。考虑到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为了适应并服务经济发展,于2005年和2013年对《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
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点修改:其一,公司注册资本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其二,原则上取消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予以取消。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类型的多元化,经营的方式不断创新。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制度也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发展为注册资本制度,再到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立法理念也从绝对保护交易安全(公司的债权人)到交易安全与促进市场经济活跃发展并重。既然公司的资本制度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进步,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东股份的这种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的裁判观点是否有变化。
答案是肯定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96号指导性案例,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东股份的有效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次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给予了认定。与此同时,也证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东股份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在肯定“对赌”行为中公司对回购公司股东股份效力的前提是做好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注意事项
除去《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强制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三种情形之外,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行为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上极易发生混淆。虽然现在现行审判观点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的效力,但都是基于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基础上认可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的操作要在实体内容和程序上保持高度注意,避免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混淆。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后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再次转让给其他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潜在投资人;二是进行减资。合法合规的减资程序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证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的重要区分点。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进行提示。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减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在减资前,首先应清理资产。明确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现状,为制订减资方案提供依据。
3、召开股东会,对减资方案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通知及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处理公司债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对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公司不予满足,则不得进行减资。
6、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场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作者:宋臻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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