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要帮“梅湘南”向“安嘉和”说:不!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量:3487    分享到:

就算你没有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家暴题材的电视剧,但你也应该见过网上各种“安嘉和”殴打、折磨“梅湘南”的家暴表情包。“安嘉和”的扮演者冯远征老师凭借出色的演技,让广大电视观众对家庭暴力的恐怖感到不寒而栗。但是真正的家庭暴力事件可能比电视剧剧情还要残酷。

据中国妇联抽样统计,每年约有10万户家庭因为家庭暴力事件而解体。为保护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健康,反对家庭暴力,国家于2016年实行了《反家庭暴力法》。今天借此机会来谈谈“梅湘南”应如何运用《反家庭暴力法》向 “安嘉和”说:不!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人身体的侵害,还包括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长期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家庭矛盾而导致的夫妻双方争吵是有本质不同,它包含连续或周期性身体的、精神的虐待。所以在发生第一次家庭暴力时,受害者首先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绝不能姑息放任这种行为。

二、遭受了家庭暴力应当向谁寻求帮助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通过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首先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防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继续发生,降低受害人的危险。同时公安机关还会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为日后受害人主张权利保存证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但是除了向警察寻求帮助以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与此同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家暴行为,国家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全面的救济途径和手段。

三、对加害人的处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将告诫书一并送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罚款和拘留。加害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了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而设立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后进行申请。另外如果当事人已经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受害人遭受危险的功能。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申请资格。但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说明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其他共同生活人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也可以申请。例如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男女朋友,如果双方之间发生暴力行为,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与期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七、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庭矛盾,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无论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为家庭生活的私密性,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控制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如何在家暴事件中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仍是受害人具备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所决定的。

在此,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和睦美满。但更希望那些正在和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梅湘南”勇敢的向“安嘉和”说:不!


作者:宋臻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