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刘(化名)在自家门口倒车,其没有注意到自己1岁多的儿子走到了车后方。当其感到撞到什么东西之后,立刻下车查看,发自己的儿子已经满身是血的躺在车轮下。小刘立刻将儿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小刘事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自行前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小刘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刘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小刘的妻子对小刘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刘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被告人小刘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小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小刘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按照世俗眼光来看,小刘痛失爱子,已然很不幸了,却仍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便是实践中法与道德的不同之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不同,将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本案中,小刘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公诉案件。法院考虑到其一,其与受害人之间的父子关系,且其妻子作为受害人的母亲对小刘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其二鉴于小刘有自首情节,又是偶犯、初犯,最终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作者:李佳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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