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如果约定了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只要按照该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使还没实际过户给子女,也不能反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过户给子女,不能撤销该约定。
案例分享
张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约定为:双方的一套共同房产归未成年的儿子小张某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离婚后,张某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称,房屋产权未变更至小张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小张某,故不愿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张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可以反悔、撤销。
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某与王某虽在《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一套共同房产归未成年的儿子小张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属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因此可以反悔、撤销。
第二种观点:不能反悔、撤销。
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张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受其约束,任意一方不能随意反悔撤销。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属于合同编内容,主要调整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而离婚则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当优先适用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
而且从一般社会实践来看,如果允许随意行使撤销赠与权,一方面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普通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笔者认为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据此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王艳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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