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账号之“花落谁家”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量:2754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8年杨某实名注册淘宝账户,淘宝会员名为XX洋,并为该淘宝账户开通达人功能,通过该账号进行直播,昵称为“某杨总裁”。其后,原告杭州某商务公司(甲方)与被告杨某(乙方)订立《主播合同》,聘请杨某为其频道的签约主播,合同有效期三年。

合同约定甲方为宣传推广频道的目的,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实名淘宝直播账号及名字、肖像等资料,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乙方名字、肖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使用权。

甲乙双方的可分配利益的组成为收入为乙方礼物税后全部归乙方所得,直播中所得佣金(扣除淘宝、机构扣点)收入按照50%:50%;甲方和乙方共同经营旺旺店铺,甲方拥有店铺股权30%,乙方拥有店铺股权70%,同时,双方商定前述“XX洋”淘宝账号的达人功能与原告绑定,利益按股权分配,店铺升级成企业店铺,原告作为机构可获得达人相关数据的查看权限,达人收益与原告账户绑定后,直播收益先进入原告账户,再按约定比例进入乙方个人账户。

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与乙方有关的频道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负责提供直播权限服务支持,负责收益分成结算;甲方负责淘宝客佣金代结算,甲方需对乙方的收益负责。

后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提出解除合同,但甲方不同意,认为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被上诉人从粉丝量很少的主播培养成粉丝量30余万的网红主播,培养成功之后可以为公司创收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将导致公司直接损失。且“XX洋”淘宝账号经公司包装及宣传,已经具有稳定的账号收益,具有较大的财产价值,属于虚拟财产,如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收益的权利,故对该账号应该依法进行分割或者归公司所有。

因此甲方起诉至法院,诉求:一、主播昵称“某杨总裁”的淘宝账号“XX洋”经营权继续由被告运营,被告折价补偿原告估值金额300万元(以实际评估为准);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

法院总结争议焦点

杭州某商务公司是否有权就主播昵称“某杨总裁”的淘宝账号“XX洋”主张权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淘宝账号系杨某实名注册,后开通达人功能从事直播业务,该淘宝账号由杨某享有。原被告双方合作,原告在合同期间取得相应使用权,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行为并不改变该账号是被告杨某注册的事实。

其次,双方签订合同将主播昵称“某杨总裁”的淘宝账号“XX洋”与原告公司绑定,通过直播带货等获得收益并分成。合同中约定原告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为宣传推广频道享有无偿使用该实名淘宝直播账号的权利,双方基于另一诉讼已经解除合同,故原告公司不再享有上述使用权。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公司通过运营管理提高了该直播账号的粉丝人数,从而提高直播活动中的商品销售数量进而获得收益并分成。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公司的确投入了成本,因此也享有相应的收益。双方对于上述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在《主播合同》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对案涉淘宝账户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归属,原告公司并不能因其前期投入而获得上述淘宝账户的所有权或对上述账户进行分割的权利。

故原告公司以其投入、共同经营为由要求分割该淘宝账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公司要求对该淘宝账号价值评估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持有人是否可以对有财产价值的淘宝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主张权利?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淘宝账号、网络游戏账号等都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益,账号的控制使用与注册账号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邮箱、电话、密码保护问题、密码提示答案、收益数据等关联,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交易对象,且账号中的虚拟财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真实的财产提现。

淘宝账号网络虚拟账户的权利人如何确定?是持有人还是账号注册人?

账号持有人一般为实际控制人,可以自由登录、使用、控制、变更、修改账号,有权对账号进行处分。账号持有人并非与账号注册人同一。账号的注册和持有有先后顺序,持有人的持有行为可能基于注册、受让、赠与等多种方式。账号注册人在注册后并不一定自己持有,也可以转让、赠与给其他人。因此账号的权利人的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确定,需要根据取得该账户的原因行为判断。

作者:谢艳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