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量:2488    分享到: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判决文书中对于该问题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任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法律明确肯定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排斥。

因此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日常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缴纳或者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社保费用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认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同时成立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因未有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因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会随着其职务被免除而解除。

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始终基于担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因此当公司免除其相应职务,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相应解除。

如此认定,一方面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又背负沉重劳动合同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的补偿,法院会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作者:杜霏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